佳樂頓華人教會
會 章
第 壹 章 總 則
1.1 本教會定名為「佳樂頓華人教會」。 英文名稱為「Carrollton Chinese Church」。
1.2 本教會不分宗派,為接受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已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共同組成的教會。
1.3 依照美國一九五四年國稅法修定條文第五零一(c)(3)之規定,本教會為在美國德州註冊之合法非營利宗教團體。
第 貳 章 宗 旨
2.1 本教會秉承主耶穌基督所託負的大使命(馬太福音第廿八章十八至廿節),造就信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廣傳福音,領人信靠耶穌基督,歸向真神。
第 參 章 基 要 信 仰
本教會是順服耶穌基督主權,遵行神旨意的教會。本教會堅信下列基本真道:
3.1 新、舊約聖經共六十六卷,其原稿都是神所默示的,絕對無誤不變,為基督徒信仰及生活之最高權威與準則。
3.2 神是自有永有,創造天地萬物及人類的主宰。祂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獨一真神。
3.3 聖子耶穌基督是真神,也是真人,祂與聖父、聖靈同質、同權、同存、同榮。祂道成肉身,由聖靈感孕,從童貞女馬利亞而生。祂甘願為世人流血贖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肉身復活,向門徒顯現後升天,成為神與人之間唯一的中保。
3.4 聖靈是信徒的保惠師,與聖父、聖子同質、同權、同存、同榮。祂感動世人知罪悔改與重生,永遠與信徒同在,引導信徒明白真理,並使信徒得以成聖。
3.5 人是神照著祂自已的形像和樣式造的。但始祖犯罪,罪因此進入世界,世人從此陷入罪中,與神隔絕,無法自救。
3.6 救贖是出於神的恩典,只有藉著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和復活,才能使凡相信耶穌基督的人,罪得赦免,因信被稱為義,藉聖靈重生,獲得永生。
3.7 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教會是基督的身體、是神的家、是真理的柱石,所有重生得救的信徒都是基督的肢體。
3.8 教會要遵守的聖禮只有兩項,乃主耶穌所設立的浸禮和主餐禮,但任何聖禮都不能作為人得救的條件。
3.9 耶穌基督必再來,建立永恒的國度。將來世人都必復活,在基督面前接受最後的審判。信耶穌基督的人復活享永生,永遠與神同在;不信的人復活受永刑,永遠與神隔絕。
第 肆 章 教 會 禮 儀
4.1 浸禮
本教會按照聖經教訓,替凡已信主、重生得救之信徒,施行浸禮。
4.1.1 任何曾在本教會聚會中公開表明個人信心,接受耶穌基督成為救主,並已經由本教會之牧者與一位長老或執事同時印證其重生經歷者,本教會得為其施行浸禮。惟申請接受浸禮者在接受浸禮之前,須先參加「浸禮班」,清楚明白救恩真理。
4.1.2 除特殊情形外,浸禮應以全身浸於水中形式施行。
4.1.3 教牧同工或長老皆可施行浸禮。
4.1.4 浸禮部應協助一切浸禮事項的準備。
4.1.5 浸禮部應存有一份等候浸禮者的名單。教牧同工、長老或執事應輔導任何接受基督為救主,但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尚未接受浸禮的信徒。如確定對方並無接受浸禮的意向,則應將其名字自等候浸禮的名單中除去。
4.2 主餐
4.2.1 本教會每月第一個主日定期舉行主餐禮拜。凡已接受主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並已受洗之信徒皆可領受主餐,惟當以敬虔之心,按照主耶穌基督在聖經之吩咐紀念主。(林前11:23)
4.2.2 教會牧師或己按立之長老應當負責施行主餐。主餐部應負責主餐物資的安排。
第 伍 章 會 籍
5.1 會籍管理
5.1.1 會籍部
一切會籍有關事項與資料均由會籍部負責處理與保管。會籍部隸屬長老會。
5.1.2 會友委員會
會籍部設有「會友委員會」,由一位長老及二位活躍會友共三人所組成。會友委員會依照本會章之規定,處理申請入會手續、審議活躍會友及非活躍會友名單。其他任何未包括於本會章之會友及會籍有關事項,皆交由會友委員會審議,然後交長執會作最後決定。
5.1.3 會籍整理
會籍部必須至少於每年九月底之前完成會籍整理一次,並向會眾公佈當年會友名單、會友總數及法定開會人數。每次長老或執事提名、選舉或會友大會投票之前一週,會籍部必須公佈「有投票權會友名單」與「法定開會人數」。
5.2 會籍之產生
任何人士如欲成為本教會會友,必須按以下任一方式引薦自己:
(1) 在本教會任何經常聚會中,公開表明接受信仰及浸禮。
(2) 經由另一福音派基督教教會具函推薦。
(3) 若無推薦函,則繳交個人信主見證,寫下過往在福音派基督教教會中的悔改經歷及受洗情況。
5.2.1 入會方式
5.2.1.1 受浸入會
凡在本教會接受浸禮者為本教會當然會友。
5.2.1.2 申請轉會
5.2.1.2.1 凡相信及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有重生得救之經歷,並已憑信接受洗禮者,無論屬任何福音宗派,只要認同本教會信仰(見本會章第參章),又完全贊同本教會會章者,皆可申請成為本教會會友。
5.2.1.2.2 申請人必須經常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至少三個月之後,始可提出申請成為本教會會友。
5.2.1.2.3 申請人必須繳交個人信主見證,或福音派基督教教會推薦函。
5.2.1.3 凡受本教會聘用之聖職人員均為本教會之當然會友。其已重生得救並受洗之家屬在參加過新會友班之後,可立即申請入會成為本教會會友。
5.2.2 入會手續
5.2.2.1 申請人須填寫會友申請表格一份,繳交會籍部。會籍部將會約見該申請人。
5.2.2.2 申請人須經本教會至少一位牧師和一位長老同時約見面談,確實印證申請人之得救見證及其對本教會會章之正式認同之後,推薦給會友委員會。
5.2.2.3 申請人必須參加「新會友班」,以便熟悉基督教教義、認同本教會會章、清楚本教會組織、熟識各項聚會情況、以及了解會友應有之責任與權利。
5.2.2.4 當申請人已被接受成為本教會會友之後,教會得在主日崇拜中,以簡單儀式向會眾介紹及歡迎其正式成為本教會會友。
5.3 會籍之終止
會友會籍之終止將基於以下幾種情況:
5.3.1 會友逝世,本教會將終止其會籍。
5.3.2 凡停止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聚會有一年以上者,本教會將主動終止其會籍,並且不會出具轉會推薦信。
但任何會友如因 (1)事故暫時搬離達福地區,卻仍將達福地區視為其法律上的居留地,並且沒有將會籍轉到另一教會,或要求從本教會的會友名單中除名者,或(2)重病無法參加主日崇拜者,本教會將暫時保留其會籍三年。
5.3.3 凡會友要求將其會籍轉往別的教會者,本教會將終止其會籍。同時,教會可應會友要求寫轉會推薦信,以完成轉會手續。但若收信團體不明確,本教會將不會發出轉會推薦信。
5.3.4 凡違反教會紀律者,本教會將終止其會籍:
5.3.4.1 倘若本教會會友有下述任何行為者,本教會可終止其會籍:
5.3.4.1.1 信仰有偏差及信奉異端邪說,或有背道行為者(加拉太書一章八至九節)。
5.3.4.1.2 違反社會之法律及風化、或不按規矩而行者(帖撒羅尼迦後書三章六、十一節;哥林多前書五章十一節;西3:5-9)。
5.3.4.1.3 擾亂本教會之合一及和平者。
5.3.4.2 對於具有本會章5.3.4.1節中任何情況者,本教會牧師及長老會應根據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之原則,再三勸誡。若仍不悔改,得由長老會通知長執會,並向會友公佈後,得取消其會友資格。
5.3.4.3 若其在事後經證實有明顯之悔改表現,本教會牧師及長老會可按聖經哥林多後書二章六至八節之原則,通知長執會,經長執會成員三分之二通過,並向會友公佈後,得重新接納其成為會友。
5.4 會友種類
根據會友參與的程度,本教會的會友分為兩種:(1)活躍會友、與(2)非活躍會友。
5.4.1活躍會友:
凡具備5.4.1.1項中「全部」活躍會友條件之會友,則為本教會之「活躍會友」。活躍會友可享本會章5.5.1項中所有之會友權利。
5.4.1.1 活躍會友條件:
5.4.1.1.1 成為本教會會友已至少六個月,以及
5.4.1.1.2 在最近六個月內,出席主日崇拜聚會至少十六次或以上。
5.4.2 非活躍會友:
凡不符合5.4.1.1項中任一項條件之會友,則為「非活躍會友」。非活躍會友可享本會章5.5.1項會友權利中除5.5.1.2項以外之權利。
5.4.3 任何活躍會友如因事故調動,暫時搬離達福地區,但仍將達福地區視為其法律上的居留地,並且沒有將會籍轉到另一教會,或要求從本教會的會友名單中除名者,四年內仍將視為本教會之會友。
5.4.4 如「非活躍會友」自認具備「活躍會友」的條件,可向會友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會友委員會同意申訴人之申訴,其案將轉交長執會作最後決定。經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可成為「活躍會友」,並具有「活躍會友」之權利。
5.5 會友權利及義務
5.5.1 會友權利
5.5.1.1 可參與本教會的會友大會。
5.5.1.2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的本教會活躍會友皆有投票權、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成為教會事工或各部會成員之權利。
5.5.1.3 其本人及其親屬可獲得本教會在屬靈方面及禱告需要上之全力協助。
5.5.1.4 對其婚喪喜慶事務,本教會將盡力協助。
5.5.2 會友義務
5.5.2.1 詳熟本教會會章。
5.5.2.2 經常讀經禱告,為基督作美好見證。
5.5.2.3 以聖經為生活的準則。
5.5.2.4 經常參加本教會提供之各項聚會與活動。
5.5.2.5 積極參與本教會之各項事奉。
5.5.2.6 努力參與十分之一或以上的金錢奉獻,以支持本教會各項事工之發展。
5.5.2.7 經常為教會牧者和領袖們代禱。
5.5.2.8 戒除不良習慣及敗壞道德之行為;避免成為他人靈性上的絆腳石。
5.5.2.9 勉勵行善,興旺福音,與其他會友彼此相愛,互相扶持。
第 陸 章 治理制度及組織
6.1 治理權
6.1.1 本教會在聖靈的領導下,將治理教會之權力賦予屬於本教會之會友全體。
6.1.2 凡在正式之會友大會中經法定之票數通過之事項,皆為最終之決定。惟有關屬靈事情及日常行政決策之執行權力則賦予長執會、長老會和執事會。
6.1.3 長執會由牧師、長老與執事聯合組成。
6.2 組織及政策手冊
6.2.1 本教會備有「組織與政策手冊」。
6.2.2 「組織與政策手冊」包括教會之各種組織圖表、權力與責任之定義、各委員會及各部門之工作大綱、以及各種行事政策與步驟。
6.2.3 在有需要時,長執會可參考會章,酌情修改「組織與政策手冊」,惟不得違反會章中之規定。
6.3 會友大會
6.3.1 會友大會為教會事工最高決策會議。
6.3.2 每年例會:至少二次。第一次在十月舉行,選舉長老及/或執事;第二次在十二月舉行,以通過財政預算。此二次例會均由長執會負責召開。
6.3.3 特別會議:若有半數以上長老及執事,或三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權之會友聯名申請,長執會須於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議。惟同樣議題,必須要等六個月之後,才能再次提交會友大會。
6.3.4 會友大會準備工作
6.3.4.1 在會議召開前至少二星期之主日,長執會將需要議決之事項及開會日期向會友公佈。
6.3.4.2 如有需要,長執會得在會議召開前至少一星期以前舉行聽證會,商討要議決之事項,以便利表決。
6.3.5 投票者之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本教會活躍會友」皆有投票權利,稱為「有投票權會友」。
亦即:完全符合以下三項規定者即有投票權 (1) 必須年滿十八歲、(2) 成為本教會會友已至少六個月、以及(3) 在最近六個月內出席主日崇拜聚會至少十六次。
6.3.6 有投票權會友名單
會籍部必須在每次會友大會之前一週向會眾公布此名單。
6.3.7 法定開會人數
正式會友大會須有半數或以上「有投票權會友」出席,方為有效。此為「法定開會人數」。會籍部必須於每次會友大會之前一週,向會眾公佈法定開會人數。若人數不足法定開會人數,會議得延後舉行。但關於同樣議題,若連續二次出席人數不足法定開會人數,則第三次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得正式開會。
6.3.8 法定裁決票數
除會章中有特別註明之裁決條款外,議案之裁決票數,必須為投票總數之二分之一或以上之票數,方為通過。
6.3.9 投票方式
本教會採用不記名之票選方式。
6.4 主任牧師
6.4.1 資格
6.4.1.1 必須是已被按立成為牧師且具五年以上牧會經驗者。
6.4.1.2 應具備提摩太前書三章一至十三節、提多書一章五至九節及彼得前書五章一至三節之條件,過表裏一致的基督徒生活者。
6.4.1.3 必須是同意本教會之信仰,遵行本教會之會章,願意委身於本教會者。
6.4.1.4 必須具有大學及神學院之學歷。
6.4.1.5 必須具有使命感、方向感、遠見、愛心及領導能力者。
6.4.2 職責
6.4.2.1 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牧養教會、栽培信徒、作信徒之榜樣。
6.4.2.2 負責崇拜聚會、講壇供應、聖禮執行。
6.4.2.3 領導教牧同工、長老及執事共同策劃,推行教會之事工。
6.4.2.4 為長執會、長老會和執事會之當然成員。
6.4.2.5 參加長執會議、長老會議和禱告會,並列席執事會議。
6.4.2.6 對外代表教會。
6.4.2.7 督導所有教牧同工。
6.4.3 與教會關係之建立及解除
6.4.3.1 聘請
6.4.3.1.1 候選人可由現任教牧同工、長老或執事推薦給聘牧委員會。
6.4.3.1.2 長老會委任一個「聘牧委員會」。聘牧委員會由五人組成,其中三人須屬長執會,另二位必須是具有兩年以上本教會會籍、關心教會事工、經常參加教會各項聚會之活躍會友。五位聘牧委員人選必須經長執會全數通過,方能正式成立聘牧委員會。
6.4.3.1.3 牧者候選人必須經過聘牧委員會全數通過,始得送交長執會考慮。
6.4.3.1.4 聘牧委員會於尋得適當牧者人選後,須經長執會至少五分之四通過,始得召開聘牧會友大會。
6.4.3.1.5 牧師之聘請必須經會友大會投票總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票數同意之後,方為通過。
6.4.3.1.6 一經定案,由長執會代表教會,正式以書面聘約聘請之。
6.4.3.2 聘期及續聘
6.4.3.2.1 上任之頭一年為適應期。期滿前三個月,教會當決定是否續聘。已為本教會教牧者,不需再次經過適應期。
6.4.3.2.2 適應期過後,聘期以四年為一期。期滿前六個月,教會當決定是否續聘。
6.4.3.2.3 續聘事宜,須經長執會以當事人除外的至少五分之四通過,再經當事人以外的會友大會投票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6.4.3.3 離職
6.4.3.3.1 辭職
牧者若因故無意繼續留任執行其職位,得於四個月前以書面通知長執會,正式提出辭職。
6.4.3.3.2 解約
6.4.3.3.2.1停聘
教會無意續聘牧者時:在牧者任期結束前四個月,長執會若有三分之二或以上表示反對其留任者,則在任期結束時解約。
6.4.3.3.2.2 解聘
牧者若犯道德過失或不能按本會章規定之職責牧養教會時:長執會得以三分之二或以上之票數議決即刻將其停職(包括取消其一切行政權),然後選出二位代表通知受聘者。若獲其同意,須於一星期內提出辭職書,並於四個月內離職。若受聘者堅持不離職,則長執會須將此事實公諸會友,經會友大會至少三分之二投票通過後,可立刻將其解聘。
6.4.3.4 懸缺
如主任牧師之職位懸空,則由長執會決定適當方法暫代執行其職責,時間長短由長執會決定。
6.5 按牧
6.5.1 長執會可主動尋求在本教會任職一年以上之受聘傳道人的同意,為其行按牧禮,惟必須經會友大會至少三分之二通過。
6.5.2 被按立者之品格及恩賜必須與牧養教會之職任相稱。
6.5.3 按牧團之人選及按牧日期當由被按立者自行選定,再交長執會通過。
6.6 牧師或助理牧師
6.6.1 資格
6.6.1.1 必須是已被按立的牧師。
6.6.1.2 應具備提摩太前書三章一至十三節、提多書一章五至九節及彼得前書五章一至三節之條件,過表裏一致的基督徒生活者。
6.6.1.3 必須同意本教會之信仰,遵行本教會之會章,願意委身於本教會者。
6.6.1.4 必須具有大學及神學院之學歷。
6.6.2 職責
6.6.2.1 協助主任牧師牧養教會。主任牧師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經長執會會議通過後,可先由牧師代行其職,依次為助理牧師。
6.6.2.2 為長執會、長老會和執事會之當然成員。
6.6.2.3 參加長執會議、長老會議和教會禱告會,列席執事會議。
6.6.3 與教會關係之建立及解除
其聘請、聘期、續聘及離職與主任牧師同。
6.7 其他受聘同工
6.7.1 教牧同工:包括傳道、音樂主任或幹事、教育主任或幹事、青少年主任或幹事等。
6.7.1.1. 資格
6.7.1.1.1 需具備聖工經歷,經長執會通過方可聘用。
6.7.1.1.2 應具備提摩太前書三章一至十三節、提多書一章五至九節及彼得前書五章一至三節之條件,過表裏一致的基督徒生活者。
6.7.1.1.3 同意本教會之信仰,遵行本教會之會章,願意委身於本教會者。
6.7.1.2 職責
6.7.1.2.1 協助主任牧者牧養教會,幫助一切屬靈事工、宣揚主道、栽培並關懷門徒。
6.7.1.2.2 參加教會禱告會。
6.7.1.3. 聘請、聘期、續聘及離職:皆需經長執會至少三分之二通過,方可成立。
6.7.2 教會秘書
6.7.2.1 資格
需清楚重生得救之基督徒,並適任斯職的本教會活躍會友。
6.7.2.2 職責
協助主任牧師、教牧同工、長老及執事辦理教會事務。其聘請、任期、離職乃基於教會之需要由長執會決定。
6.8 長執會
6.8.1 組織
由牧師、長老及執事聯合組成。由長老會主席擔任長執會主席。
6.8.2 職責
6.8.2.1 長執會為教會法定代表。
6.8.2.2 負責召開會友大會。
6.8.2.3 向會友大會交代教會事工之進展狀況。
6.8.2.4 負責長老和執事之選舉。
6.8.2.5 協調長老會及執事會意見。
6.8.2.6 督導各部門工作及彼此合作。
6.8.2.7 執行會章中委託的事工。
6.8.2.8 每月召開長執會議一次。
6.8.3 議決
長執會法定成員皆有投票權。每項議案若無特別規定最終必須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成員之票數通過,始為成立。若成員與議決事項有直接利益衝突時,必須避席。
6.9 長老與長老會
6.9.1 長老
6.9.1.1 資格
6.9.1.1.1 應具備提摩太前書三章一至十三節、提多書一章五至九節及彼得前書五章一至三節之條件,過表裏一致的基督徒生活者。
6.9.1.1.2 遵行聖經之教導、忠心於十分之一金錢奉獻、經常參加教會各項聚會者。
6.9.1.1.3 有教導及關懷的恩賜。
6.9.1.1.4 平信徒長老必須是在本教會擔任過至少二期(四年)執事,並具有五年以上本教會會籍之活耀會友。
6.9.1.1.5 本教會牧師乃為當然長老。
6.9.1.2 職責
6.9.1.2.1 輔助主任牧師制定教會的方向和遠程計劃。
6.9.1.2.2 協助主任牧師作關懷、教導的工作。
6.9.1.2.3 為教會作守望的工作。
6.9.1.2.4 必須出席長老會會議和每週的教會禱告會。
6.9.1.2.5 參加長執會、長老會與禱告會。
6.9.1.2.6 長老會主席及主任牧師列席執事會會議。
6.9.1.3 任期
每任三年,連選得連任。
6.9.1.4 終身長老
連選三任,即按立成為本教會終身長老。
6.9.1.5 選舉
由牧師、現任長老或執事提名,經長執會無異議通過後,提交會友大會議決,須經投票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始生效。
6.9.1.6 人數
長老之名額不定。平信徒長老的人數不得少於二人。長老不可兼任執事。
6.9.1.7 離職與空缺
6.9.1.7.1 若長老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執行其職務時,經長老會認可後,即可離職。長老會有責任向會眾公佈。
6.9.1.7.2 若長老之行為明顯違背長老資格第6.9.1.1.1項,經由長執會向會友公佈後,取消其職位。
6.9.1.7.3 在平信徒長老少於二人的年度時,長執會須委任符合長老資格的成熟信徒暫時代理,以彌補不足二人的缺額。
6.9.2 長老會
6.9.2.1 組織
由牧師及長老組成。長老會設有主席及書記的職位,由長老互選產生。其等職責,由長老會自行制定。
6.9.2.2 職責
6.9.2.2.1 牧養、教導、關懷會眾。
6.9.2.2.2 執行教會紀律。
6.9.2.2.3 擬定及推行教會中、長程計劃、方向和目標。
6.9.2.2.4 解釋並維護本教會會章。
6.9.2.2.5 處理會籍申請、整理會籍。
6.9.2.2.6 培養並核定長老、執事及同工人選。
6.9.2.2.7 組織執事提名委員會。
6.9.2.2.8 審核及關懷在本教會實習的神學生。
6.9.2.2.9 審核教會資產。
6.9.2.3補充
6.9.2.3.1 長老會議不定期舉行,視教會需要而定,但至少每季一次。
6.9.2.3.2 長老會法定成員皆有投票權,委任代理的信徒無投票權。
6.10 執事與執事會
6.10.1 執事
6.10.1.1 資格
6.10.1.1.1 應具備提摩太前書三章八至十三節之條件。
6.10.1.1.2 信主及接受水禮至少已二年,曾在本教會擔任同工至少一年,並具有至少一年本教會會籍之活躍會友。
6.10.1.1.3 遵行聖經之教導、忠心於十分之一金錢奉獻、經常參加教會各項聚會者。
6.10.1.2 職責
6.10.1.2.1 參加長執會、執事會和每週的教會禱告會。
6.10.1.2.2 與主任牧師和長老合作,執行並推展教會所託付之事工。
6.10.1.2.3 輔助主任牧師和長老督導教會之屬靈情況及進展。
6.10.1.2.4 協助教牧同工作關懷及探訪工作。
6.10.1.2.5 負責按時召開所屬部門同工會。同工出缺時,得兼任同工之職位。
6.10.1.2.6 作信徒的榜樣。
6.10.1.3 任期
每任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連選任滿後至少休息一年方可再被提名。
6.10.1.4 選舉
每年選舉一次,其細則如下:
6.10.1.4.1. 由長執會負責成立「執事提名委員會」。
6.10.1.4.2 執事提名委員會:
6.10.1.4.2.1 職責:提名及審核執事候選人。
6.10.1.4.2.2 組織:由三位長老及二位會友組成。執事提名委員互選產生主席一位。
6.10.1.4.2.3 資格:會友代表必須是具有本教會兩年以上會籍、曾擔任本教會同工、關心教會事工、經常參加教會各項聚會之活躍會友。
6.10.1.4.3 執事提名委員會從會友提供的名單中作初步資格審核之工作,然後將合適人選交長執會表決,經至少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始為接納。
6.10.1.4.4 長老會與候選人面談、印證其心志,如無疑問,則將候選人名單交由長執會在選舉前二週向會友宣佈,並提交會友大會,候選人須經投票人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數通過,方始生效。
6.10.1.5 人數
執事之人數由長執會視教會當前之需要而定。
6.10.1.6 離職與罷免
6.10.1.6.1 若有執事於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執行其職務時,經執事會認可後,即可離職,長執會有責任向會眾公佈。
6.10.1.6.2 若執事之行為明顯違背執事資格第6.10.1.1.1項,經由長執會向會友公佈後,得取消其職位,將其罷免。
6.10.1.6.3 執事有空缺時,長執會經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後有權委任符合執事資格之會友出任代理執事,於其任期之內,行使執事職份,以補不足之人數。
6.10.2 執事會
6.10.2.1 組織
由執事組成。牧師和長老列席。
執事會至少設主席、副主席及書記各一人,任期一年,由現任之執事互選。
6.10.2.2 職責
6.10.2.2.1 一般職責
6.10.2.2.1.1 協助主任牧師推展及執行教會託付之整體事工。
6.10.2.2.1.2 每月召開執事月會,研討教會各部門事工。
6.10.2.2.1.3 按行政組織,分配各部、各組之同工職份。
6.10.2.2.1.4 執行及推動教會各部門之工作。
6.10.2.2.1.5 執事會所屬同工會組織、及各同工會之負責人,須經執事會審定後生效。
6.10.2.2.1.6 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向長執會及會友公佈。
6.10.2.2.1.7 管理及編制教會之財產及帳目。
6.10.2.2.1.8 擬定教會年度預算。
6.10.2.2.1.9 負責場地租借及教會維修事項。
6.10.2.2.1.10負責聖餐、浸禮事項之安排。
6.10.2.2.2 職員之職責
6.10.2.2.2.1 主席:負責督導教會行政及事務性事工之推展、協調各部會間之事務、主持執事會,包括釐定議程。
6.10.2.2.2.2 副主席:協助主席襄理會務,如主席因事未能出席主持會議,得由副主席代理其職責。
6.10.2.2.2.3 書記:負責及保管一切執事會議記錄、會友大會之選票及教會對外往返之書函、管理執事會之檔案。所有教會記錄均為教會財產,須存放在教會辦公室。
第 柒 章 資 產 處 理
7.1 資產理事
7.1.1 資格
7.1.1.1 為本教會活躍會友,已入會或轉入本教會至少四年,並在本教會擔任過至少一期(二年)執事,關心教會事工者。
7.1.1.2 非本教會受聘之同工及其親屬。
7.1.2 成員
共三人,由長老會提名,經長執會無異議通過,交會友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數同意,方為有效。就任後,得互選為主席、書記、及司庫三職。
7.1.3 任期
7.1.3.1 以五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若成員在任期內因故未能執行其職責或提早離任時,長老會可進行補選工作,以補不足之人數。補選手續與7.1.2項相同。
7.1.3.2 在任期間,會友大會保留其解任權。
7.1.4 責任
7.1.4.1 代表教會對外負責與財產有關之事項。
7.1.4.2 保管教會所有之財產。
7.1.4.3 每年定期向長執會報告教會現有財產之價值、保險情況及保額。
7.1.4.4 對教會不動產之購置、出售、抵押、租賃、或轉移等處理事宜,須先經長執會同議,再經會友大會通過後,資產理事方可執行。
7.2 資產使用及轉移
本教會財產之使用,以從事基督教事工,並培養信徒靈命為目的。在本教會終止時,其財產將轉移給其他依照美國一九五四年國稅法修定條文第五零一(c)(3)之規定具有免稅資格之基督教或慈善團體。
第 捌 章 附 則
8.1 本教會會章之修改程序如下:
8.1.1 可由長老、執事提出修改之意見;
8.1.2 或由十位或以上之會友聯名以書面提出修改意見,呈交長老會討論。
8.1.3 會章之修正草案須先經長執會三分之二通過,再交會友大會,經三分之二票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8.1.4 未經通過的修正草案,必須於一年之後方得重提。
8.2 本教會會章的字義解釋以中文版本為依據,英文本僅供參考。
8.3 本教會會章第一次修改經會友大會於主後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正式通過,定於主後二OO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實施。
nhc 2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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